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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材料基于以下事實和證據:
1、本著黨和政府對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高度負責的宗旨,國家法律法規一直對藥品生產銷售有著嚴格的規定:一是必須是已經審查批準生產(即藥號)的;二是生產需要滿足資質要求(藥品GMP生產車間,且在批準藥號生產企業內部生產);三是嚴格按照批準的工藝生產;四是隨時監管。這是國內所有藥品生產企業眾所周知的常識。
2、常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三維工業技術研究所有限公司公(簡稱“三維公司”)及法人代表顧書華等為規避國家監管,與常州蘭陵制藥有限公司(簡稱“蘭陵公司”,其前身為國有常州第二制藥廠,前法人因職務犯罪被判刑)簽訂了借殼蘭陵公司合法資質制售透析用藥品“左卡尼汀”系列藥品的協議(見證據1共四份)。
3、顧書華利用蘭陵公司的合法制藥資質獲取藥號之后為降低成本,避開國家批準的生產工藝,外購化工企業(浙江嘉善誠達藥化有限公司(簡稱“誠達公司”))采取化工工藝合成的化工產品冒充藥品交由蘭陵公司精(制)、烘(千)、包(裝)后又以蘭陵公司名義對外自行銷售。共計生產2400多萬支注射液針劑,上百萬腎病透析患者受害。(見證據2)
4、為逃避國家即將開始的檢查,掩蓋之前犯罪證據,顧書華以蘭陵公司的名義向國家藥監局申請更改生產廠地和工藝,被駁回,并明令禁止生產。(見證據3共2份)
5、為防止新上任并停止違法生產的蘭陵公司董事長虞小平舉報,顧書華搶先以蘭陵公司停止幫其生產“違約”為由,發起民事訴訟。一審法院在得到當地藥監部門明確“三維公司系違法生產”的結論后,判決三維公司顧書華敗訴。(見證據4)
6、二審、再審法院法官在國家藥監部門確認涉案藥品生產模式違法,我國藥事法、民商法領域多位著名專家(含相關法律起草人)出具法律論證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情況下,卻以《藥品法》是管理性法規而非強制性法規”、“沒有死人”(因為沒有統計)“誠達公司生產有資質”(法官故意用化工生產資質來掩人耳目)、“即將出臺的法律支持”(天下居然還有用未來尚未出臺的法律作為之前犯罪判決依據的,即使這樣,之后的出臺的法律卻更嚴)。(見證據5共3份法律專家意見書, 證據6共3份抗訴書和判決書)
7、正如共和國榮譽稱號和勛章獲得者高銘暄教授等三位頂尖刑法專家對此案進行研究論證后所指出的:因再審判決存在確認涉案制售假藥模式“合法”的民事判決,導致公安機關無法就三維公司制造、銷售假藥的嚴重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三維公司以及相關人員制售假藥的犯罪行為無法得到法律追究。